1 申请与审核
1.1 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需符合的基本条件详见《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程序与方法》(以下简称《评估程序与方法》)。其中所要求的“已有连续5届或5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是指按工程管理类本科专业培养和毕业的届数;中间如中断招生,则从恢复后算起;按申请当年度9月算起已连续招收了9届学生。
1.2 申请程序
申请学校填写《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加盖学校公章,并于申请年度8月10日前将申请书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如申请报告获得通过,评估委员会将于9月30日前向申请学校发出受理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报告撰写阶段。
邮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评估委员会秘书处,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4045,010-58933389(传真);E-mail: tujianpinggu@163.com
专业评估网站网址:http://edu.mohurd.gov.cn。
1.3 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内容请见《评估程序与方法》,申请报告的格式见附件1。
1.4 分配评估网站账号和密码
对于申请报告通过的学校,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将分配网站账号和密码,用于提交自评报告,获取评估工作相关通知等。
1 自评
自评过程是一次对教学现状的全面摸底、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全面梳理、对教学问题的全面排查、对办学经验的全面总结、对专业培养质量的系统评价,需要在学校组织下有计划进行,自始至终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精神。评估委员会不提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突击性评估准备,反对任何档案材料的修改、更换、增补等行为。
1.5 自评过程
对于首次参加评估的专业,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
(1)计划制订
自评工作计划的制订宜对照《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与方法》,结合学校现有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常规的教学检查工作,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包括牵头人、责任人和参加人。每项工作有任务布置、执行、检查和处理四个环节,形成闭环,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必要时可到已通过评估的同类院校学习。
(2)学习动员
教育质量控制不单单是领导的事,涉及全体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需要让他们了解专业评估的目的、意义、标准和办法,从而主动地投入到自评工作之中。
(3)分工检查
对照《评估标准》,对分解后的各个项目逐项检查。
(4)问题分析
由于存在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情况,因此需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以查找出真正的原因。
(5)整改提高
问题的原因找到后便可以着手整改。有些问题可以立即纠正和弥补,如已有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有些问题则需要制订长期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1.6 自评报告的撰写
学校应对照《评估标准》,并依据《评估程序与方法》撰写自评报告,重点可参阅《专家工作指南》。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并列出相关文档索引,以供核查。
1.7 自评报告的提交
评估申请被受理的学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提交到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报告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自评报告正文和附件均采用Word格式提交。
1.8 自评报告的材料补充
当自评报告内容不全或陈述不明确时,评估委员会将要求评估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自评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提交补充、修改材料时不必再将自评报告重新提交。
2 视察
1.9 现场视察条件准备
(1)为现场视察小组准备专用工作(会议)室,配备电脑和打印机,室内应备有供视察组专家阅读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资料,并安排工作人员协助查找学生学习档案。
(2)准备好各类教职人员名单,包括专业带头人、专业课教师、实验课指导教师、基础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学生名单,包括各年级在校生和往届毕业生(应包含毕业5年及以上的学生);视察期间各年级的学生课表以及学生学习档案清单,供专家抽取。
(3)查看教学设施时应保证工作人员在岗,介绍情况和接受询问。
1.10 注意事项
(1)不安排与视察无关的活动;
(2)专家组用餐不安排人员陪同,创造专家组成员自由交流视察意见的环境;
(3)会晤教师、学生代表时,其他人员应回避,以提供畅所欲言的条件;
(4)观摩教学活动时,教学内容应是按正常教学进度的内容,不应是专门安排的内容。
1.11 交换视察意见
学校、院系负责人可就除评估结论建议以外的视察报告内容与视察小组交换意见。
3 鉴定状态的保持
评估通过的学校应认真研究视察报告,针对提出的问题、结合专业发展,制订持续改进的计划,并在评估有效期中期接受督察员的督察。督察重点是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持续运行情况以及对评估视察过程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1.12 督察员的条件和聘任
3.1.1 督察员的条件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和工程管理人员;熟悉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及其评估工作,熟悉注册师制度及工作;对教学质量督察工作热心负责、为人正直、坚持原则。
3.1.2 督察员的聘任
评估通过的学校和评估有条件通过的学校,应聘请2名教学质量督察员(1名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业界人员,1名为外校教授)。学校应将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1.13 督察方式
督察员可通过观察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及其管理,接触院系有关负责人、教师、学生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察工作。
1.14 督察工作内容
督察员视察时间一般为1天。主要工作有:
(1)督察和帮助学校改进评估视察报告中所提出的不足;
(2)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给学校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专业教学水平;
(3)在督察学校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及时向评估委员会反馈有关信息,以便不断改进专业教育和完善评估工作。
1.15 督察报告
督察员在每次督察工作结束后即应对学校的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的改进、新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写出评价意见,形成督察报告(参照附件2)。督察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督察学校,另一份交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当年年底以前)。督察员的评价意见将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