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评估”),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评估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质量,使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毕业生符合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并与有关专业的国际教育标准相衔接及在国际上相互承认学历创造条件。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评价受评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教育部的指导,并与高等学校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及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管理机构协同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高等学校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有关行业协(学)会以及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管理机构协商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一般由25至29名成员组成,其中来自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1至2名,行业协(学)会人员2至3名,教育界专家11至12名,业界专家11至12名。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主持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按本章程第四条进行调整。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评估委员会以外的教育界专家、业界专家参加视察等专业评估活动,对专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咨询等,也可邀请国外专家观摩专业评估活动,但受聘请、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委员会经费的管理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应根据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的要求和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制定相应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细则等评估文件,不断总结专业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文件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增添和废除。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评估工作,具体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组织和派遣视察小组、审议视察报告、做出评估结论、指导和监督评估有效期内高等学校开展教学质量督查。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的高等学校进行咨询和指导;对评估通过(评估结论为满足评估标准或基本满足评估标准)的院系在评估有效期内保持评估鉴定状态和对评估结论意见、建议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对未通过评估院系的工程管理类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会议上,得到全体评估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七条 对本章程条款和其他评估文件的修订、增添和废除,均需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