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文件
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2015-05-26浏览次数: 字号:[ ]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1. 申请

1.1. 申请条件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程序与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所要求的已有连续五届毕业生,是指按土木工程本科专业、而不是其它相近专业培养和毕业的届数;中间如中断招生,则从恢复后算起;按申请当年度9月算起已连续招收了9届学生。

1.2. 申请程序

申请学校填写《土木工程专业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加盖学校公章,并于申请年度810日前将申请书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010-589332465893404558933389(传真);E-mail: tujianpinggu@163.com

专业评估网站网址:http://edu.mohurd.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评估委员会秘书处,邮政编码:100835

1.3. 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格式见附件1,可从网站下载。如申请报告获得通过,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将于930日前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报告撰写阶段。

1.4.分配评估网站账号和密码

对于申请报告通过的学校,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将分配网站账号和密码,用于提交自评报告,获取评估工作相关通知等。

2. 自评

2.1. 自评过程

自评过程是一次对教学现状的全面摸底、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全面梳理、对教学问题的全面排查、对办学经验的全面总结、对专业培养质量的系统评价,需要在学校组织下有计划进行,自始至终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精神。评估委员会不提倡影响正常教学次序的突击性评估准备,反对任何档案材料的修改、更换、增补等行为。

对于首次参加评估的专业,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

1.计划制订

自评工作计划的制订宜对照《评估标准》和《办法》、结合学校现有的教学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常规的教学检查工作,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包括牵头人、责任人和参加人。每项工作有任务布置、执行、检查和处理四个环节,形成闭环,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必要时可到已通过评估的同类院校学习、取经。

2.学习动员

教育质量控制不单单是领导的事,涉及全体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需要让他们了解专业评估的目的、意义、标准和办法,从而主动地投入到自评工作之中。

3.分工检查

对照《评估标准》,对分解后的各个项目逐项检查。

4.问题分析

因为存在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所以需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以查找出真正的原因。

5.整改提高

问题的原因找到后便可以着手整改。有些问题可以立即纠正和弥补,如已有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有些问题则需要制订长期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2.2. 自评报告

学校应对照《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标准》、依据《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程序与办法》2.3的要求撰写自评报告,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便于相关信息的提取,避免包含与评估标准无关的内容以及无法核实的叙述。重点可参阅《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专家工作指南》中2.1审阅要点。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并列出相关文档索引,以供核查。

附录材料可参考附件编制。附录材料中的专业教师是指能指导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实验教师是能够承担实验教学的教师;主干课程由专业培养计划所界定。

2.3. 自评报告的提交

    申请评估的学校应于次年115日前将自评报告上传至评估网站,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纸制报告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自评报告正文和附件采用WordPDF两种格式提交。

2.4. 自评报告的补充材料

当自评报告内容不全或陈述不明确时,评估委员会要求评估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自评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提交补充、修改材料时不必将自评报告重新提交。

3. 现场视察

3.1. 现场视察条件准备

1. 为现场视察小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会议)室,配备一台电脑和打印机,室内应备有供视察组专家阅读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资料,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协助查找学生学习档案;

2. 准备好各类人员(基础课教师、专业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名单、学生名单,视察期间各年级的学生课表以及学生学习档案清单,供专家抽取;

3. 查看教学设施时应保证工作人员在岗,介绍情况和接受询问。

3.2. 注意事项

1. 不安排与视察无关的活动;

2. 专家组用餐不安排人员陪同,创造专家组成员自由交流视察意见的环境;

3. 会晤教师、学生代表时,其他人员应回避,以提供畅所欲言的条件;

4. 观摩教学活动时,教学内容应是按正常教学进度的内容,不应是专门安排的内容。

3.3. 交换视察意见

学校、院系负责人可就除评估结论建议以外的视察报告内容与视察小组交换意见。

4. 鉴定状态保持

评估通过的学校应认真研究视察报告,针对提出的问题、结合专业发展,制订持续改进的计划并在评估有效期中期接受督察员的督察6年有效期的院校应在评估通过后的第三年进行教学质量督察。督察重点是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持续运行情况以及对评估视察过程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督察报告可参照附件6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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