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
1. 申请与审核
1.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教育部批准并通过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高等学校,所申请评估的专业必须经教育部批准或在教育部备案。
(2)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以上的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
1.2. 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自愿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和专业发展概况;学校与专业符合评估申请条件的简要陈述;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学生状况;师资状况及在册教师简表;实践教学条件;图书资料概况;教学经费。
申请报告参考格式见《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学校工作指南》附件1。
1.3. 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委员会正副主任根据委员对申请报告审阅的意见做出审核结论: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组织自评并递交自评报告;
(2)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拒绝受理申请,并通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材料,必要时派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评估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当年7月10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30日以前做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
2. 自 评
2.1. 自评目的
自评是土木工程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教学计划、教学成果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2.2. 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有关院系应该组织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各项工作,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精神,边检查、边总结、边提高。自评过程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真实性的原则。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应在自评的基础上完成。
自评报告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土木工程专业满足评估标准的情况描述;第二部分是支撑第一部分的有关证据和附件材料。
2.3.1. 前言(最多1000字)
学校概况(学校的性质、定位、办学思想、隶属关系及所在城市和地区的背景);院系和专业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情况。
2.3.2. 学生发展 (最多1000字)
包括学生来源与质量,为学生提供的成才环境和对学生提供的指导情况,对学生的全过程跟踪和评价情况。
2.3.3. 专业目标(最多1000字)
专业定位、培养目标,毕业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学生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重点陈述能力、素质培养的实现途径。
2.3.4. 教学过程(最多4000字)
包括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的实施和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情况。教学计划应重点陈述所开设的课程与《评估标准》的关系,以及本专业的特色课程。教学环节陈述理论课程、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的具体安排,以证明所提供的教学内容和条件能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每一部分都应该提供相应学生学习成果作为佐证材料。
2.3.5. 师资队伍(最多1500字)
教师队伍的结构;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和教学研究的情况,教师承担科研生产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情况,教师的业务水平;管理队伍的岗位、职责。
2.3.6. 教学资源(最多1500字)
包括教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图书资料、工程软件的数量、种类和学生利用情况;实验室、教室、实习基地等教学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详细陈述教学计划中所列各项试验项目、实习项目与设施的对应关系。
2.3.7. 教学管理(最多1000字)
陈述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相应的管理文件、归档制度。重点是执行情况,应有完整的执行记录作为佐证材料,以便现场核查。
2.3.8. 质量评价(最多1000字)
陈述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情况、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情况,有社会人员参加的质量评价活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评价情况,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的情况。对上次评估发现问题的逐个答复,包括措施和效果。
2.3.9. 自评总结(最多2000字)
自评过程的描述,评估标准符合程度评价,办学经验与专业教育特色,有待改进的地方。
2.3.10. 附录
附录应包含下列内容:
(1)近5年本专业学生来源(省份、本省所属市)、录取分数线(省线、校线和专业线)清单。
(2)近5年本专业每年的就读人数、毕业率、学位授予率,当设置专业方向时,按方向统计。
(3)各年级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
(4)近5年主干课程任课教师,考试及格率、平均成绩。
(5)专业教师履历,包括本、硕、博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目前承担的主要专业教学任务;专业实验教师履历,包括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目前承担的主要实验教学任务。
(6)图书、资料、音像等信息资源统计数据和中外文专业期刊、专业规范、标准图集清单。
(7)开设的所有实验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试验类型(操作型、演示型、自主型)、每组人数、所属课程、承担单位、主要实验设备、仪器台套数。
(8)近5年毕业设计(论文)清单(题目、学生、指导教师);近5年试卷、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学生学习档案清单。
(9)近五年学生毕业去向统计数据(按考取研究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其它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归类统计)。
(10)督察员督察报告(首次评估院校无此项)。
2.4. 自评报告的审阅
被受理申请评估院校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递交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委员审阅自评报告,对照评估标准,给出二级指标评价结果(其中P代表该项指标合格;P/C代表该项指标合格,但需关注,有不确定影响因素;P/W代表该项指标合格,但有确定影响因素;F代表该项指标不合格),提出自评报告中需补证的资料和视察时需重点核查的事项,并作出以下建议:
(1)通过自评报告。
(2)基本通过自评报告。
(3)不通过自评报告。
评估委员会根据委员审阅自评报告的结果,作出以下决定:
(1)通过自评报告,并着手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2)基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学校在半个月内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3)不通过自评报告,评估委员会需向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 视 察
3.1. 视察小组
3.1.1.性质和任务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院系的办学情况,撰写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3.1.2.成员组成
视察小组由3~5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委员出任组长,成员组成中至少有1人为高级工程师,1人为具有教授职称的高等学校土木工程教育专家。为保证视察工作的经验和连续性,视察小组应至少有两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
3.1.3.成员条件
视察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教育界和土木工程界有一定的声誉,对评估工作和专业建设有见解。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与被评估院校的有关负责人无直接亲属关系,对被评估院校无潜在偏见。
(4)与被评估学校不存在校友关系。
3.2. 视察工作
3.2.1. 时间安排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时间初次评估3天、复评2天。
3.2.2. 视察要求
视察小组成员应熟知《评估标准》,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及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审阅意见视察要求。
3.2.3. 视察项目
(1)与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校长及学校有关负责人。
(3)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4)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
(5)审阅学生作业(包括参观学生作业),观摩学生上课,必要时可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6)会晤学生,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会晤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8)会晤毕业生,了解毕业生情况。
(9)与院系负责人、师生代表交换视察印象。
3.2.4. 视察重点
(1)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对课程效果检查的能力。
(2)各门课程所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明确,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以及与课程设计有关的授课时间安排。
(4)课程对培养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作用以及达到《评估标准》的程度。
(5)学生的能力和技能。
(6)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情况。
(7)专业教学设施与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8)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校园文化、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等。
(9)自上次评估以来的变化情况。
3.3. 视察报告
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做出准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即完成视察报告,并在15天内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正文的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
(1)专业基本情况(不超过500字)
专业发展情况、主要支撑条件、师资和学生情况。
(2)对自评报告审阅意见及问题、对复评学校上次评估所提问题的核实情况。
对问题的核查方式、核查结果逐一进行详细说明。
(3)专业符合评估标准的达成度
按一级指标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评估标准要求的程度,重点说明不符合项和弱项的判定依据。
(4)专业的办学经验与特色
归纳、提炼学校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创新做法。
(5)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关注的问题
指出今后需要改进的方面,内容要具体,便于理解、落实和审查。
(6)提出评估结论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根据7个一级指标标准达成度的判定结果,给出评估通过与否,以及有效年限的结论建议。
(7)附件
评估视察现场核查表。
4. 鉴定
4.1. 征询意见
视察小组应将视察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反馈给被评估学校,除评估结论建议和附件外的视察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校,以核对视察报告所提事实。允许申请评估院校将视察报告在其师生中传阅,但在评估委员会做出评估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4.2. 审议
评估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校申请的一年内对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审阅结果、视察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进行全面审议。
4.3. 做出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评估结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则通过评估结论。除评估结论外,讨论评估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1)满足评估标准,评估通过,有效期为6年;
(2)基本满足评估标准,评估通过,有效期为3年。
(3)评估未通过。
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4.4. 公布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评估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向评估通过学校颁发《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合格》证书。
5. 鉴定状态的保持
5.1. 教学质量督察
通过评估的院校要建立教学质量督察员制度,聘请校外高级工程师和外校教授各一名作为教学质量督察员,督察员可由学校聘任,也可由评估委员会直接指派。
督察员向评估委员会负责,合格有效期中期需到学校督察并完成督察报告,打印两份,签字后一份留学校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另一份于当年年底以前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5.2. 重大事项报告
通过评估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发生重大调整,如学校和专业的合并或拆分、办学模式的改变、师资的重大变化等,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评估。
6. 申诉与复议
6.1. 申诉申请
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的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6.2. 申请受理
评估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立即将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申诉材料移交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6.3. 复议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复议决定。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听取学校和评估委员会陈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
7. 评估程序框图及进程表
7.1. 评估程序框图
7.2. 评估工作进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