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
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简称专业评估),设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Board of Civil Engineering Accreditation, 简称NBCEA。
第二条 开展土木工程专业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土木工程专业的教育质量,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使我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工程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为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在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内开展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机构的业务指导,与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协同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评价受评学校土木工程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及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由31—33名成员组成,其中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及教育主管部门2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1名,高校土木工程教育专家14—15名,工程技术专家14—15名。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秘书长1名。
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按本章程第五条进行增补。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界、工程界专家参加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专项工作,也可邀请国外教育界或工程界专家观摩评估活动。
受聘请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土木工程专业评估的高校进行咨询和指导,对评估通过的院系在有效期内的状态保持和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组织和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做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评估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组织开展高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开展与专业评估相关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研制、修订评估标准及相关文件,开展专业评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申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自评与审核。申请评估的学校按照评估文件组织自评并撰写和提交自评报告。评估委员会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视察小组,评价视察报告,最后做出评估结论。
(三)申诉与复议。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委员赞成时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要求和相关注册工程师资格标准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专业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